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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1/12 09:34:44 字体: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依据2015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税法》知识点,祝大家备考愉快!

第十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知识点: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一)纳税保证

  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1.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的情形。

  2.保证期间为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即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

  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为15日,即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二)纳税抵押

  可以抵押的财产和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

  (三)纳税质押

  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纳税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相关链接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第十三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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