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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税法》知识点: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1/18 11:49:36 字体: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论坛中学员依据2015年注会教材,分享的注会《税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知识点: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总结

押金种类
收取时
逾期时
酒类产品以外的应税消费品包装物押金
增值税×
消费税×
增值税√
消费税√
【提示】需换算
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除啤酒、黄酒外)
增值税√
消费税√
【提示】需换算
增值税×
消费税×
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
增值税×
消费税×
增值税√
消费税×
【提示】从量征收

  1.包装物销售收入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的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收入一并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2.包装物押金收入

  一般规定: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收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特殊规定: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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