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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方便大家复习,正保会计网校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注会《审计》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知识点:业务期间(独立期间)
税务服务
判断原则:
如税务服务有法律依据或得到税务机关明确认可(如审查批准),通常不产生不利影响。
如税务服务影响财务报表所反映的事项,可能因自我评价产生不利影响。
(一)代编纳税申报表
代编纳税申报表的服务内容包括:协助客户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例如计算应缴纳的税额;对已发生交易的纳税申报处理方法提供建议;代表审计客户向税务机关提供所要求的附加信息和分析。
由于纳税申报表须经税务机关审查或批准,如管理层对纳税申报表承担责任,通常不产生不利影响。
(二)基于编制会计分录目的计算当期所得税
体会:表面是税务服务,本质是会计服务。
1.公众利益实体
不得为公利实体审计客户计算当期所得税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以用于编制对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会计分录。
特例:仅在特定极端下才能安排组外人员短期内一次性提供该服务。
2.非公众利益实体
基于编制会计分录目的,为非公众利益实体提供此项服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需要评估。
影响严重程度取决于税收法规的复杂程度,需要判断的程度,客户员工的税务专业水平,税额对报表的重要程度等。
(三)税务筹划(建议)或税务咨询服务
1.产生非常严重不利影响的情形
如税务建议的有效性取决于某项特定会计处理或报表列报,而项目组怀疑处理或列报的适当性,且税务建议结果对报表影响重大,将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这为财务报表审计留下自我评价的后患:如在随后的审计中发现该存疑的处理或列报存在错报,等于彻底否定先前的税务建议)。事务所不得为审计客户提供此类服务。
2.基于纳税申报或税务筹划目的的评估
如评估仅为满足税务目的,对报表无直接影响(仅受涉税分录影响),且间接影响不重大,或者评估服务经税务机关等机构审查,通常不产生不利影响。反之,如评估未经税务机关审查,且对报表影响重大,事务所应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
(四)帮助审计客户解决税务纠纷
1.产生非常严重不利影响的情形(辩护/撕破脸)
如事务所人员担任审计客户的辩护人,且所涉金额重大,将因过度推介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没有防范措施。事务所不得为审计客户的税务纠纷担任辩护人(不跟政府对着干)。
2.需要评价不利影响严重程度的情形(调节/很客气)
如代表审计客户解决(调解)税务纠纷,税务机关通知审计客户拒绝接受其主张,且已纳入法律程序,可能因过度推介和自我评价产生不利影响,事务所需要评价影响严重程度。
3.不产生不利影响的税务纠纷服务(咨询/不露面)
事务所可以为审计客户提供有关法庭裁决事项的咨询,包括协助客户对具体问题作出答复,提供背景材料或证词,或分析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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