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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征收增值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3/02 11:01:52 字体:

  2016年注册会计师的备考工作正在进行,为了使大家的复习更有针对性,正保会计网校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注会《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税法知识点

  知识点: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1.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2.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货物,政策如下:

销售情形
税务处理
计税公式
销售自己使用过2008-12-31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
按简易办法:在2014-7-1前:
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
÷(1+4%)×4%÷2
按简易办法:在2014-7-1后:
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
÷(1+3%)×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1-1-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提示】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在购进当期已抵扣
增值税=售价
÷(1+17%)×17%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3.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举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自来水、商品混凝土建筑用砂土石料等。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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