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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知识点:税收优惠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2/21 16:31:14 字体:

荀子说过:“骐骥一跃不能十步,驽马十驾功在不舍”,这句话对于广大的注会考生来说再合适不过。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现阶段是预习的黄金时期,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6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税法》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第八章 房产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契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

知识点:税收优惠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如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文化、体育、艺术这些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主要是指居民住房,不分面积多少,一律免征房产税。

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纳税。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3项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包括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等。

3.经营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相关链接:2017年注会预习阶段《税法》第八章知识点

本文内容来自正保会计网校老师讲义,转载请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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