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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会《税法》知识点: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2/24 10:00:44 字体:

  荀子说过:“骐骥一跃不能十步,驽马十驾功在不舍”,这句话对于广大的注会考生来说再合适不过。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现阶段是预习的黄金时期,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6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税法》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2017年注册会计师预习阶段知识点

第十章 企业所得税法

   知识点: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 

1.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季度预缴时可按帐面发生额核算;年度汇算清缴时,补充有效凭证。

3.企业依法清算时,以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清算所得=企业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 - 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

投资方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

①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分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属于应税收入,但免税;

②剩余资产减除股息后的余额,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确认为投资转让所得;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确认为投资转让损失。

【提示】区分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的纳税、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纳税、转让投资纳税的关系。  

相关链接:2017年注会预习阶段《税法》第十章知识点

本文内容来自正保会计网校老师讲义,转载请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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