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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3/14 10:34:03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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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2.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关系:强制执行不是税收保全的必然结果。

  3.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

  不仅可以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而且可以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4.其他:

  (1)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坚持告诫在先的原则,即先行告诫,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再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2)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对纳税人已缴纳税款,但拒不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4)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2.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

  3.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①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②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期限缴纳应纳税款的期限内。

  4.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5.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6.税收保全措施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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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注册会计师的备考工作正在进行,为了使大家的复习更有针对性,正保会计网校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注会《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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