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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可变更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11/08 16:26:14 字体:

知识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亦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于行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可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or仲裁机构予以变更or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vs无效民事行为,体现特征:

区别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
行为成立后的效力不同 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当然无效
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又撤销权人申请,法院不主动干预 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在诉讼中主动宣告其无效(主动干预)
行为效果不同 有选择权(撤销or撤销权消灭)
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行使时间不同 当事人知道or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无限制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①.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一律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是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

具备条件:

a. 当事人对民事行为的内容有错误认识(行为的性质、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

(注意:对动机、价值的错误认识不构成重大误解;如购买应聘用的套装,因应聘未果表明重大误解而要求退货)

b. 表意人基于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c. 误解因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并非因受他人的欺诈or不正当影响造成(行为人的故意or重大过失造成的误解,行为人无权要求撤销)

d. 这种行为后果造成了表意人较大的损失

②.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一律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显失公平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or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是否显失公平进行判断的时间点:以订立合同之时为标准

注意:合同订立后发生的情势变化,导致双方利益显失公平的,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处理

③.受欺诈、受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④.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3.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or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

性质 形成权: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
(如撤销权、单方解除权、追认权
行使人 只有受欺诈or受胁迫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的合同中的受损害人才有撤销权
途径 撤销权人变更or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并非直接通知撤销
消灭 ①.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一年的时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即不变期间
②.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4.被确认无效or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返还财产or折价补偿、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等

合同无效or被撤销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例如: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不因合同无效而无效,仍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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