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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出资的法律效果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2/17 19:07:26 字体:

  学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注会备考就是一场比拼耐力的马拉松。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现阶段是预习的黄金时期,希望广大学员撸起袖子加油干。以下是网校依据2016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经济法》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2017年注册会计师预习阶段知识点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出资的法律效果 

1.认缴出资的法律效果: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

(1)负担出资义务:义务为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影响设立登记:认足岀资后,才能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股东权利的主张:

①公司成立后,应向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设股东名册,出资人正式成为股东,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②有一些股东权利只能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如盈余分配权、新股优先购买权;

(4)清算财产的范围:公司解散时,公司因股东未缴纳出资(包括到期应缴而未缴的出资和合法的缴纳期限尚未届满的出资)而享有的对股东之债权应列为清算财产。

2.认购股份的法律效果:针对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1)负担出资义务:发起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影响设立登记:发起人认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申请设立登记;

(3)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正式成为股东;

(4)发起人缴足认购之股份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5)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列为清算资产。

3.实缴出资的法律效果:针对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1)原属股东的货币转归公司所有,原属股东的非货币财产的财产权移转至公司。

(2)有限公司股东和发起设立之股份公司发起人实缴出资时无需验资。募集设立之股份公司需要验资。  

  相关链接:2017年注会预习阶段《经济法》第六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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