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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2/21 16:59:20 字体:

  学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注会备考就是一场比拼耐力的马拉松。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现阶段是预习的黄金时期,希望广大学员撸起袖子加油干。以下是网校依据2016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经济法》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2017年注册会计师预习阶段知识点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 

一、破产无效行为

1.范围:不分时间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2.处理:管理人主张被隐匿、转移财产的实际占有人返还债务人财产,或者主张债务人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无效并返还债务人财产的,法院应予支持。

二、破产撤销权

1.提出者:管理人→债权人

管理人——破产法上的撤销权 处理 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即可撤销行为)并由相对人返还债务人财产(被告为相对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责任 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权人——合同法上的撤销权★ (1)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行为的,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等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法院应予受理。
(2)相对人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分析】不同于一般的合同法撤销权,行使范围不受自己债权的限制,是代表诉讼

2.撤销的情形:

(1)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有以下情节:债务人有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有担保不可撤 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必要的不可撤 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②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③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恶意可以撤 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相关链接:2017年注会预习阶段《经济法》第六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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