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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老师免费讲座: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5/12 16:11:22 字体:

  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全面进入备考季,为了让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学员有更充足的时间备考,网校2015年注册会计师强化提高班课程也陆续开通,强化提高班突出重点难点,归纳知识体系。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老师杨军2015年注会《税法》强化班免费讲座: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第二章增值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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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程讲义摘要:

  一、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特点:

  1.保持税收中性;

  2.普遍征收;

  3.税收负担有商品的最终消费者负担;

  4.实行税款抵扣制度;

  5.实行比例税率;

  6.实行价外税制度。

  【知识点】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不包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2.提供的应税劳务:提供加工(严格限制在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修理修配劳务(使货物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注意看修理的对象,针对动产而言,应当征收增值税;针对不动而言,应当征收营业税。

  3.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

  4.提供的应税服务:指营改增范围内的服务。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提供应税服务的界定: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非营业活动是指:

  ①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③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界定: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①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

  选购课程:

  本讲座为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强化班内容。《税法》强化班课程目前已开通。以下班次均包含强化班课程,学员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班次。鼠标指向下方班次名称,即可了解班次特点!

科目\班次 特色班 直达班 精品班 实验班 联报无忧班 联报旗舰班
税法 360元 680元 1200元 2400元 3000元/六科 12000元/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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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师介绍:

  杨军 实战派财税辅导专家,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多家大中型企业高级财税顾问,国内大型事务所审计项目经理和税收筹划项目负责人,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被誉为“中国最具激情的实力派授课专家”。教学思路清晰,系统讲解与复习串讲相结合。擅长总结归纳,化繁为简,化难为易,教学方法独特,富有激情,擅以理论结合实际、把难懂易混的考点讲透彻。

  所授课程: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税法》预习班、强化提高班、习题精讲班、冲刺串讲班;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基础学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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