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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消费税计税依据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7/06 15:10:50 字体: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消费税计税依据。本考点属于《税法》第三章的内容。

  【内容导航】:

  1.销售额一般规定

  2.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3.销售数量规定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全面掌握本考点。

  【主要考点】:消费税计税依据

  一、销售额一般规定

  1.销售额: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全部价款中包含消费税税额,但不包括增值税税额;价外费用的内容与增值税规定相同。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包装物

  (1)包装物连同产品销售。

  (2)只是收取押金(收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率征收消费税。

  (3)包装物既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又收取押金。

  (4)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一)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二)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

  (三)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消费税处理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三、销售数量规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数量。

  相关链接: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三章主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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