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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车船税法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7/28 14:51:58 字体: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车船税法。本考点属于《税法》第九章的内容。

  【内容导航】:

  1. 征税范围及税额

  2. 应纳税额的计算

  3. 税收优惠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

  【主要考点】:车船税法

  (一)征税范围及税额

  1.征税范围

  (1)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税额

  (1)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2)车辆整备质量、净吨位、艇身长度等计税单位,有尾数的一律按照含尾数的计税单位据实计算应纳税额,税额计算到分。

  (3)挂车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3.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4.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车船税。

  5.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三)税收优惠

  重点关注以下几项:

  法定减免: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警部队专用的车船。

  3.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免征车船税,其他混合动力汽车按照同类车辆适用税额减半征税。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特定减免:

  1.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2.机场、港口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相关链接: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九章主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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