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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税法》考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8/05 16:15:10 字体: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本考点属于《税法》第十章的内容。

  【内容导航】:

  1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

  【主要考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关注】存货损失、投资损失、境外营业机构资产损失。

  (一)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三)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一)资产损失:包括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1.实际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在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2.法定资产损失: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二)以前年度未扣除损失:

  1.实行专项申报。

  2.属于实际资产损失,追补至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期不超过5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在申报年度扣除。

  3.以前年度的多缴税款,在追补年度的应纳税款中扣除。

  相关链接: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十章主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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