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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破产财产的分配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8/05 14:45:51 字体: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破产财产的分配。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八章的内容。

  【内容导航】:

  1.破产清算的顺序

  2.遗留问题的处理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与主观题的常设考点。

  【主要考点】:破产财产的分配

  1.破产清算的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③普通破产债权。

  【解释1】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解释2】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解释3】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2.遗留问题的处理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未能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予以清偿,破产企业未偿清余债的责任依法免除。但是,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①发现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②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上述规定的两种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解释】应当追回的财产包括4类:①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于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等5类行为;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③债务人所进行的无效行为,即“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或“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④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

  相关链接: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八章主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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