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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8/12 14:28:16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中华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对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1)随时清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这里随时清偿是指可以不按照破产程序中的清偿程序进行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不用列入破产财产分配表,管理人可以随时由破产财产预支或者拨付。之所以要随时清偿,目的是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也可以使管理人和人民法院了解债务人财产的支付能力,从而决定案件是否应该审理下去。

  (2)按顺序或者比例清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破产费用的清偿优先于共益债务,在债务人财产不能全部清偿所有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时,应该先清偿破产费用,这是考虑到,当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后,就进入了破产程序,要使破产程序顺利进行,首先要保证破产费用能够得到清偿,否则,破产案件将无法再进行下去。

  如果债务人财产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后,余下财产不能完全清偿共益债务的,只能就已经发生的共益债务项目,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清偿。

  (3)因不能清偿导致破产程序的终结

  根据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实际上,当不能清偿破产费用时,案件已经无法再进行审理,因此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下面针对以上有关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规定进行举例:

  例如:人民法院受理了某国有企业的破产案件,后经管理人确认,其破产费用合计为150万元。共益债务合计为400万元(其中欠A企业100万元、B企业300万元),此时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假设债务人财产为1000万元,那么该1000万元可以同时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剩余的450万元用于职工工资、税款和普通债权的清偿。

  (2)假设债务人财产只有200万元,那么优先清偿破产费用150万元,剩余的50万元用于清偿共益债务,由于不足以清偿全部的共益债务,按照规定,应该按照比例清偿,即:清偿率为50/400×100%=12.5%,清偿A企业100×12.5%=12.5(万元);清偿B企业300×12.5%=37.5(万元)。

  (3)假设债务人财产只有100万元,此时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根据规定,应该由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该100万元的财产按照比例清偿的办法支付相应的破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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