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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要约收购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8/12 14:34:36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中华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1.收购股份比例达到30%触及

  2.支付方式:现金、可转让证券、其他

  3.收购数量:≥5%

  4.证监会审查: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15日内,无异议,公告。

  5.要约收购期限:

  ①【30,60】,出现竞争要约的,可延长。期间,不得撤销,不得卖出。

  ②届满前15日不得变更,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③出现竞争要约,延长期≥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期满日

  6.价格:≥公告日前6个月买入股票的最高价。

  7.预受要约:届满前3日,不承诺,可撤回。届满前3日内,不得撤回。

  8.全面要约:终止上市地位为目的、未取得豁免。

  9.部分要约:按比例。

  10.锁定义务:收购完成,12个月内不得转让,同一控制下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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