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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高频考点:诉讼当事人的列置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9/06 18:14:24 字体:

  为了方便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进行冲刺阶段的学习,中华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高频考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1.诉讼当事人的列置

  (1)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

  (2)利害关系人拒不起诉被审计单位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3)利害关系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4)利害关系人提出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且事后未补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出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三个民事主体

  三个民事主体是指被审计单位、分支机构所属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

  3.两类诉讼当事人

  两类诉讼当事人是指三个民事主体在事务所侵权赔偿案件中应被分别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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