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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2/21 11:44:29 字体: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知识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

(一)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

1.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免范围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或提议

国有独资企业   任免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国有独资公司   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2)国家出资企业中的职工代表

①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监事会成员中也应当有职工代表;

②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

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代表;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

所有职工代表均为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2.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职条件

(1)有良好的品行;

(2)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3)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管理者同时还要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3.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命考察

4.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兼职限制

(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2)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4)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相关考点】《公司法》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5.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义务

(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考核

1.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经营业绩考核

根据考核期间的不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并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实施奖惩与任免。  
分类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一般以3年为考核期   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3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分类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2.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期责任审计

(1)《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实施任期责任审计工作,可以采取委托国家有关审计机关具体实施审计工作,或者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组织承担审计工作等形式。

(3)任期责任审计在全面核实企业各项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账务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经营绩效评价政策规定,对企业管理者任职期间经营成果和经营业绩,以及企业资产运营和回报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和准确的综合评判。任期责任审计工作结果,作为对企业管理者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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