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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2/21 14:05:28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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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反垄断法对经营者合法取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包括垄断地位)并不视为非法,而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则严加规制。

一、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界定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

1.市场支配地位,也称市场优势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1)这里所称“其他交易条件”,是指除商品价格、数量之外能够对市场交易产生实质影响的其他因素,包括商品品质、付款条件、交付方式、售后服务等。

(2)这里所称“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是指排除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延缓其他经营者在合理时间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其他经营者虽能够进入该相关市场,但进入成本提高难以在市场中开展有效竞争等。

2.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未必是“独占”者。

第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

第三,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市场结构状态。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排挤竞争对手或不公平交易行为。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

一是行为主体须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二是客观方面实施了排挤竞争对手或不公平交易的反竞争行为;

三是在行为后果方面削弱了竞争,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可分为两个基本类型,即排他性滥用和剥削性滥用。

(1)排他性滥用是指寻求损害竞争者的竞争地位,或者从根本上将它们排除出市场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包括掠夺定价、搭售、价格歧视和拒绝交易等。

(2)剥削性滥用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对交易对方进行剥削的行为,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不公平定价行为。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一)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依据的因素

1.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二)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

1.《反垄断法》规定了以市场份额为基础的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推定标准。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即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对于多个经营者可能共同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或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这些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3)对于多个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市场份额不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的和绝对的标准,因此,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三、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1)当卖方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可能以不公平的高价来盘剥买方;(2)当买方拥有市场地位时,可能以不公平的低价盘剥卖方。 
认定“不公平的高价”和“不公平的低价”,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同种商品的价格;(2)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者降低购买价格;(3)销售商品的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或者购买商品的降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交易相对人成本降低幅度;(4)需要考虑的其他相关因素。 
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也称掠夺性定价。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进一步强化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因下列情形而进行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均为正当:(1)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和积压商品的;(2)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3)为推广新产品进行促销的;(4)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指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拒绝向买者出售商品的行为。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通过强制交易,经营者可限制交易相对人与自己的竞争者进行交易,从而达到抑制竞争者甚至将其逐出市场的目的。另外,强制交易还可起到阻碍竞争者市场进入的效果。 
强制交易的“正当理由”包括:(1)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的;(2)为了维护品牌形象或者提高服务水平的;(3)能够显著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的;(4)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被搭售的商品与第一种商品须是两个独立的商品。如果两个商品从交易习惯或功能上看必须搭配使用,则不属于独立商品,如鞋和鞋带。 
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通过差别待遇,卖方要求购买相同等级、相同质量货物的买方支付不同的价格,或者买方对于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货物的卖方支付不同的价格,从而使相同产品的卖方因销售价格不同或者买方因进货价格不同而获得不同的交易机会,直接影响到他们的公平竞争。 
其他行为  授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 

四、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经营者因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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