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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共有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3/16 09:57:32 字体:

  知识点:共有

  一、共有的基本规定

  1.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1)家庭关系中的共有为共同共有,包括《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法》上的遗产等。

  (2)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3)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可以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2.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个人份额

  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按份共有人将其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二、对外关系

  1.按份共有

  (1)对外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对内

  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因此,当对外承担债务的共有人所承担的债务超出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解释】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2.共同共有

  (1)对外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内部

  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解释】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不分你我。

  三、共有物的处分

  1.共同共有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按份共有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2/3)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无权处分的处理规则

  如果一个或者数个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或者一个或者数个按份共有人未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如何处理?

  (1)债权行为:合同有效

  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出卖人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原则上仍属于“有效合同”。因此,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共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有效合同”。

  (2)物权行为:效力待定

  物权行为的有效性取决于其他共有人追认与否。

  【解释】效力待定的只是物权行为。对于债权行为,无论其他共有人是否追认,买卖合同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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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注册会计师的备考工作正在进行,为了使大家的复习更有针对性,正保会计网校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注会《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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