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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3/22 11:07:20 字体:

  知识点: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

  一、法律效力不同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

  2、无效民事行为则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二、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2、对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在诉讼中主动宣告其无效。

  三、行为效果不同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仅仅要求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并不要求将该行为撤销,则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仍然有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则视同无效民事行为,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2、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四、行使时间不同

  1、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不存在此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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