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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缔约过失责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3/29 15:41:57 字体:

  知识点: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亦称缔约过错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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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注册会计师的备考工作正在进行,为了使大家的复习更有针对性,正保会计网校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注会《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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