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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08/14 10:28:50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中华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②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③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④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⑥最近1年及l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⑦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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