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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注协发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管理办法》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又又 2020/11/20 16:59:31 字体:

安徽注协发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管理办法》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管理工作,提高 考试工作组织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 负责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免试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 员会办公室(简称地方考办)负责本地区免试资格审查、文件审核上 报及审批结果通知等工作。

第四条 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统计 师或具有经济学、管理学和统计学相关学科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高 级技术职称的人员(简称免试申请人),可以申请免予注册会计师全 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1 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照互惠原则与境外会计职业组织达成相 互豁免部分考试科目的,符合豁免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予部分科 目考试。 免试申请人取得免试科目资格后,免试科目长期有效,不得提 出变更免试科目。 

第五条 免试申请人应当填写《20XX 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 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件、高级技术职称 证书及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报地方考办审核。

第六条 地方考办应当审查高级技术职称证书的真实性。签发高 级技术职称批准文件的机构不属于省部级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机构 的,应当审查该机构的高级技术职称评审资格。 

第七条 地方考办应当审核免试申请人的免试科目。 

第八条 地方考办应当在对免试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审核无误后, 制作上报文件。上报文件包括: 

(一)地方考办关于免试申请人申请免试的请示; 

(二)20XX 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 试申请汇总表; 

(三)20XX 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 试申请表(含近期标准证件照片); 

(四)免试申请人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和高级技术职称批准 文件的复印件; 

(五)免试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在《20XX 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 申请表》中“地方考办意见”栏内,地方考办应当签署意见并加盖公 章。上报资料中应当注明“原件已审核,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由经 办人签字,并加盖地方考办公章。 

第九条 地方考办应当在上报文件的同时,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 管理信息系统中免试管理模块上报电子数据。免试申请人员报送的相 关材料的档案管理,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档案管理办法》 执行。 

第十条 财政部考办应当对地方考办上报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 并在审核无误后 30 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免试生效年度为免试申请 人提交申请的年度。 

第十一条 境外符合豁免部分考试科目人员(简称豁免申请人), 可直接向财政部考办提出豁免申请。 

第十二条 豁免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豁免申请表;

(二)符合豁免条件的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境外会计职业组织的会员证书复印件; 

(五)近期标准证件照片。 

第十三条 财政部考办应当对豁免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 核,并在审核无误后 30 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6 月 3 日起施行。2012 年 8 月 28 日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印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 管理办法》(财考〔2012〕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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