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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每日一练: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09.10)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23/09/10 08:55:14 字体:

业精于勤荒于嬉,为了帮助广大学员更好的备战202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掌握相应知识点,正保会计网校在此精选了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的每日一练供学员参考,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单选题

(2019年)下列可以作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是( )。

A、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 

B、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股份制企业,其董事会 

C、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合伙企业,其任一合伙人 

D、与被审查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A
【解析】
选项 B,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股份制企业,该企业为申请人;选项C,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合伙企业,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选项D,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点评】本题考查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该内容属于记忆性的考点。

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参考如下:

申请人

合伙企业或股份制企业:企业

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

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

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组织合并、分立、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组织

被申请人

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对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行为不服: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批准机关

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做出的决定不服: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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