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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每日一练:取回权(08.24)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20/08/24 08:49:49 字体:

不要等待机会,而要创造机会。每一个通过注会考试的人都在背后付出了辛勤的汗水,我们现在能做的就是抓住时间,做好规划,正保会计网校已经为大家整理了注会《经济法》练习题,赶紧行动起来,为2020年注会考试交一份满意的答卷吧!

多选题

人民法院受理了甲企业的破产案件,管理人接管甲企业后,乙企业向管理人提出取回破产受理前出租给甲企业的一台机器设备,经查,在破产受理后因管理人执行职务有重大过失,该机器设备被不当的转让给丙企业,已知善意的丙企业已经支付对价并取该机器设备用于生产,关于该情形,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丙企业符合物权法中善意取得的要件,乙企业不能取回设备 

B、即便丙企业对甲企业的无权处分行为不知情,但经过人民法院许可,乙企业依然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该设备 

C、如果乙企业的财产损失在破产程序中未能获得足额清偿的,有权要求甲企业的管理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D、乙企业因该设备违法转让所遭受的财产损失,作为共益债务申报债权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ACD
【解析】
根据规定,一般取回权的行使只限于取回原物。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依据物权法规定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2)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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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每日一练题目都是网校老师精心整理的,每一道题都会有相应知识点的考查,并提供答案解析,建议您做完题之后再去查看答案。每日一练还提供专家点评,每周根据大家的测试结果,对于正确率较低的题目进行一下点评,以帮助大家理解。祝大家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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