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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每日一练:公司法律制度(2022.06.2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园子 2022/06/23 09:01:54 字体:

没有激流就称不上勇进,没有山峰则谈不上攀登。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进行中!抓紧提升自我,把握住每次提升自己能力的机会,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准备了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练习题,一起来看看吧!

单选题

甲乙丙三人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甲与李某之间签订代持协议,甲是名义股东,李某是实际出资人。而乙是被冒名出资的股东,是张某拾得乙的身份证后擅自以乙的名义出资。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公司债权人B公司可以要求甲与乙在各自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B、甲将持有的A公司股权擅自以合理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丁,李某可以主张转让无效 

C、甲不得以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均没有记载李某为由,否认李某实际出资人的权利 

D、甲与李某协商一致后,李某可以取代甲成为公司股东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C
【解析】
选项A错误: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选项A中,名义股东甲需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被冒名登记的乙并不承担任何责任。选项B错误: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善意取得制度处理。选项C正确: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法院不予支持。选项D错误: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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