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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每日一练:破产受理的效力(2022.07.29)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园子 2022/07/29 09:58:25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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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教材P340)甲公司一直拖欠乙公司合同款,据乙公司调查发现,甲公司有一笔对丙公司的债权已到期且怠于行使,乙公司在A县人民法院对丙公司提出代位权诉讼。之后,B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而此时代位权诉讼案件尚未审结。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该诉讼应当终止审理  

B、法院宣告甲公司破产后,案件应当恢复审理  

C、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案件应当恢复审理  

D、乙公司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甲公司财产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核破产受理的效力。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个别清偿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债务人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判决驳回 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债务人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上述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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