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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每日一练:票据抗辩权(2022.08.09)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柠檬 2022/08/09 09:58:58 字体:

备考注册会计师考试一定要做到今日事今日毕,自律才能成功!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进行中,要抓住每次提升自己能力的机会,正保会计网校已经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练习题,下面抓紧时间做题吧!

单选题

(教材 P418、425)甲公司为履行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签发2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甲公司自行承兑。乙公司收到汇票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对价。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提供货物后,发现该货物属于假冒伪劣产品,要求撤销合同。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相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该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B、丙公司在取得票据后才知道甲公司与乙公司违约情形的,甲公司可以拒绝对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C、甲公司不能拒绝乙公司的票据权利请求 

D、丙公司享有票据权利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核票据抗辩权的行使。选项 A:甲公司和乙公司存在票据基础关系瑕疵,并不影响票据本身的效力;选项 B:明知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票据债务人可以以其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此处的 明知 是指票据交付之前明知,而交付之后才知道的,不构成抗辩。选项 C:在票据行为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债务人可以基于基础关系上的事由对票据权利人进行抗辩。【点评】本题主要掌握对人抗辩。《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在理解这一规定时,应注意的是: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如果该票据已被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转让给第三人,而该第三人属善意、已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则票据债务人不能对其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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