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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会《经济法》易错题解析:破产申请的受理(二十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噗噗 2020/03/17 09:33:12 字体:

这个世界总是相对公平,肯下功夫肯用心的人总是能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应对考试我们需要日积月累的沉淀,同样也需要良好的状态和心态。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根据学员答题情况,精选上一周《经济法》科目易错题并配以教师讲解。你中招了吗?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注册会计师易错题

【多选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下列对与债务人有关事项的处理,不正确的有( )。

A.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债务人清偿债务

B.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许可方可列席债权人会议

C.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D.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所有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应当中止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ABD
【解析】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诉讼或者仲裁应当继续进行。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是法定代表人的义务,不需要法院许可。

【点评】

        本题考核破产申请的受理。属于记忆性的知识点,此处的知识点较为分散,建议通过反复练习,帮助记忆。

        针对大家在做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大家可以在网校论坛进行题目的讨论,实在不理解的也可以到答疑板提问,最终的目的是让大家都能够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为以后的深入学习作好充分的准备。我们会尽量为大家准备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的练习题目,也希望广大学员能够通过阅读教材,认真练习和测试,以求达到良好的练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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