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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会《经济法》易错题解析:合伙人的退伙(三十一)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噗噗 2020/05/19 10:45:37 字体:

这个世界总是相对公平,肯下功夫肯用心的人总是能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应对考试我们需要日积月累的沉淀,同样也需要良好的状态和心态。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根据学员答题情况,精选上一周《经济法》科目易错题并配以教师讲解。你中招了吗?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注册会计师易错题

【多选题】     

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是有限合伙人,丙、丁是普通合伙人。关于合伙人的退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甲如果丧失偿债能力,当然退伙

B、乙、丙如果丧失行为能力,当然退伙

C、丁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D、合伙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丙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而退伙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CD
【解析】

合选项A:个人丧失偿债能力,是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的事由之一,有限合伙人并不因此退伙。选项B: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并不必然导致合伙人当然退伙。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点评】

        本题属于考查记忆性的知识点,建议多翻看讲义进行记忆,多做题帮助巩固。

针对大家在做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大家可以在网校论坛进行题目的讨论,实在不理解的也可以到答疑板提问,最终的目的是让大家都能够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为以后的深入学习作好充分的准备。我们会尽量为大家准备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的练习题目,也希望广大学员能够通过阅读教材,认真练习和测试,以求达到良好的练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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