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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经济法》练习题:交货地点(8.1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8/12 16:20:13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的练习题,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选题

  北京的甲公司向青岛的乙公司出售钢材一批,双方约定,甲公司先交货,乙公司收货后10天内付款,但双方对履行地点并未约定,后甲公司因法定代表人变更而未交货。假设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仍无法确定履行地点,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交货应当在北京履行,付款应当在北京履行

  B.交货应当在青岛履行,付款应当在青岛履行

  C.若乙公司因甲公司未交货而拒绝向甲公司付款,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

  D.甲公司因法定代表人变更,有权不履行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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