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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练习题精选(三十)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木子 2022/05/10 11:22:21 字体:

2022注会备考开始啦,为了使大家更好的达到备考的目的,网校为广大考生提供了202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练习题精选,抓紧时间做题吧!看看自己进步了吗?

202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练习题精选

多选题

下列属于孳息的有( )。

A、母鸡身体里的鸡蛋 

B、母鸡刚生出的鸡蛋 

C、葡萄架上的葡萄 

D、从银行取得的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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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BD 
【解析】
选项B属于天然孳息,选项D属于法定孳息,选项A和C都属于物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原物的孳息。孳息必须是独立的物,因此摘下的葡萄是孳息,葡萄架上的葡萄不是孳息。 

单选题

叔侄约定:侄子若将祖宅出售,叔父有权优先购买;侄子在未满足叔父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擅将祖宅售予他人,叔父有权宣告买卖无效。关于该约定,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

A、在物权法律制度上有效,在合同法律制度上有效  

B、在物权法律制度上无效,在合同法律制度上无效 

C、在物权法律制度上有效,在合同法律制度上无效 

D、在物权法律制度上无效,在合同法律制度上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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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解析】
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的种类、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此例中,叔父欲以优先购买权排除他人购买,实际上是想要创设一种具有排他效力的物权,但我国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物权种类,因此这一约定由于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即便侄子违反规定将祖宅售予他人,叔父亦不得主张房屋买卖无效并要求买受人返还房屋。但在合同法律制度上该约定仍然有效,因此,叔父有权请求违反约定的侄子承担合同法律制度上的违约责任。

多选题

张三的父亲生前有房屋3套,汽车1辆,张三父亲于2020年10月1日去世,张三是唯一继承人。2020年11月1日,张三由于资金紧张,遂决定将其中一套房产卖给王五,双方于2020年11月10日签订买卖合同,此前张三一直未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关于该案例,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A、张三和王五的买卖合同无效  

B、王五未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C、张三自2020年10月1日起,获得房屋和汽车的所有权 

D、张三未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因此不享有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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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AD 
【解析】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张三自其父亲去世时起,便获得房屋和汽车的所有权,选项C说法正确,选项D说法不正确。张三继承其父亲的房屋时,无需登记就享有所有权,但如果要卖这套房屋给王五,则必须先将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再过户登记给王五。否则,王五不能获得房屋所有权。由于张三未办理登记手续,因此,王五尚未获得房屋所有权,选项B说法正确。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相分离,物权变动与否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选项A说法不正确。

单选题

甲自行合法建造了一套房屋,依照我国法律,该房屋建造完成后归甲所有,该行为属于( )。

A、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B、基于公法行为的物权变动 

C、基于法律规定的物权变动 

D、基于事实行为的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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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解析】
基于事实行为。《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单选题

甲在乙的画展上看中一幅画,并提出购买,双方以5万元成交。甲同意待画展结束后,再将属于自己的画取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此种交付方式属于( )。

A、现实交付 

B、简易交付 

C、指示交付 

D、占有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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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解析】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此种交付替代方式为占有改定。本题中甲乙约定画展结束后再将属于甲的画取走,属于占有改定,选项D正确。

多选题

甲有一块玉石,甲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乙,但甲提出借用乙的玉石再把玩5天,乙同意,知情的丙提出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该玉石,甲某同意并将玉石交付给丙,丙在回家的路上遇到丁,丁要求丙还久拖未还的8000元钱,丙于是将玉石用于抵债,交付给丁,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甲与乙之间的交付方式是简易交付 

B、甲将玉石交付给丙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丙将玉石交给丁时,丁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甲将玉石卖给丙,是有权处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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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ABD 
【解析】
甲乙之间的交付方式是占有改定,选项A当选;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了玉石,再将玉石卖与他人属于无权处分,而丙是知情人,不构成善意取得,丙不能取得玉石的所有权,选项BD当选;丁属于善意第三人,支付合理对价且受领该玉石,取得了玉石的所有权,选项C不当选。

单选题

甲将自有的房屋出售给乙,双方在2017年12月1日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017年12月10日,乙将首付款交付给甲,2017年12月15日,甲将房屋腾空后交付给乙,2017年12月20日甲与乙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针对以上案例并结合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和乙的买卖合同在2017年12月20日时生效 

B、该房屋的所有权自2017年12月15日甲交付给乙时转移 

C、如果甲和乙未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的,那么甲和乙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 

D、买卖合同在2017年12月1日时生效,房屋所有权自2017年12月20日起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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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解析】
根据规定,与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我国不动产物权转让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没有办理所有权变动的登记,所有权就不能转移。本题中,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17年12月1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是所有权自办理过户手续的当天发生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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