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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直接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事项的情形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长梦千秋 2020/01/19 11:06:05 字体: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多选题

上市公司收购中,下列属于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事项的情形有( )。

A、甲投资者已经持有A上市公司35%的股份,依法持有的事实发生起第6个月,甲增持A公司1%的股份

B、乙投资者已经持有B上市公司40%的股份,依法持有的事实发生起第三年,乙增持B公司1%的股份

C、丙投资者在C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51%,丙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该增持已经影响C公司的上市地位

D、丁投资者因继承导致在D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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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BD
【解析】

       本题考核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的事项。根据规定,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的事项包括: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选项A的情形不符合该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选项C中丙的增持已经影响了C的上市地位,因此不能适用直接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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