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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会《经济法》易错题解析:代理(十六)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长梦千秋 2020/02/04 10:46:22 字体:

这个世界总是相对公平,肯下功夫肯用心的人总是能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应对考试我们需要日积月累的沉淀,同样也需要良好的状态和心态。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根据学员答题情况,精选上一周《经济法》科目易错题并配以教师讲解。你中招了吗?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注册会计师易错题

【多选题】     

        下列情形,不可以代理的有( )。

        A.立遗嘱

        B.收养子女

        C.离婚登记

        D.预约绘画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解析】

       根据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点评】

        本题考核代理。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立遗嘱、结婚等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针对大家在做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大家可以在网校论坛进行题目的讨论,实在不理解的也可以到答疑板提问,最终的目的是让大家都能够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为以后的深入学习作好充分的准备。我们会尽量为大家准备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的练习题目,也希望广大学员能够通过阅读教材,认真练习和测试,以求达到良好的练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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