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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会《经济法》第四章习题:承诺的迟到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4/21 11:54:20 字体: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注册会计师考试也是一样。备考正当时,很多考生关注哪里有注会试题。正保会计网校注会各章节可以帮到大家。本练习以章节为单元,针对知识点做深入解析,让大家每天进步一点点。以下是注会《经济法》练习题,祝您快乐学习,梦想成真!

  单选题

2011年4月24日,甲向乙发出函件称:“本人欲以每吨5000元的价格出售螺纹钢100吨。如欲购买,请于5月10日前让本人知悉。”乙于4月27日收到甲的函件,并于次日回函表示愿意购买。但由于投递错误,乙的回函于5月11日方到达甲处。因已超过5月10日的最后期限,甲未再理会乙,而将钢材径售他人。乙要求甲履行钢材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乙之间的合同未成立,甲对乙不承担任何责任

B.甲、乙之间的合同未成立,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C.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甲有权以承诺迟到为由撤销要约

D.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且已生效,乙有权要求甲履行合同   

 

相关链接: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四章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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