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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约翰是A国公民,A国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汤姆2014年6月10日来北京工作,11月10日离开中国,取得子女教育费3万元。在中国工作期间,境内机构每月支付工资35000元,A国公司每月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50000元。2014年11月约翰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13338.04
B.2944.91
C.11558.47
D.19940.81
点评:上周大家的测试正确率还是比较低的,对于本题我们来讲解一下:
本题中约翰属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非居民纳税人,首先要明确本题要按照规定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外籍个人取得的子女教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所以应纳税额=[(35000+50000-4800)×0.45-13505])×35000÷(35000+50000)×9.5÷30=2944.91(元)。
以上习题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每日一练——免费在线测试”栏目,网校老师针对学员每日提交的测试结果挑选出有代表性的错题进行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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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为正保会计网校原创,版权属正保会计网校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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