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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其他扣除项目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12/24 14:42:49 字体:

2015年税务师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税法(二)》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其他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的标准—其他扣除项目

汇兑损失 除已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外,准予扣除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租赁费 1.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的,分期扣除
劳动保护费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2.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有关资产的费用 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 1.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2.上述原因多缴的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 3.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核电厂操纵员培训费 新增: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棚户区改造 新增: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条件:P30略)
其他 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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