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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注销税务登记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1/14 15:03:22 字体:

2015年税务师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注销税务登记

知识点:注销税务登记

(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规程

一般情况下——先税务,后工商

特殊——15日

具体规定

具体情形 要求
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 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境内前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2)常考的内容

区分注销税务登记和变更税务登记

各种税务登记的时限规定

(二)代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操作要点(了解 )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全文转载或部分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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