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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答疑精华:消费税销售数量的确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3/09 11:47:16 字体:

【试题内容】

某化妆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一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2015年8月该厂将生产的一批成本价70万元的化妆品移送门市部,门市部将其中80%零售,取得含税销售额77.22万元。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成本利润率为5%,该项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为( )万元。

A、15.13

B、26

C、19.80

D、31.5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消费税。应纳消费税税额=77.22÷(1+17%)×30%=19.80(万元)

2016年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税法一》第二章“消费税销售数量的确定”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税务师:消费税销售数量的确定

  详细问题描述:

哪种税按生产领用纳税,哪种按销售数量纳税?

答疑老师回复:

消费税: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征税数量。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可以抵扣消费税的,按企业当期实际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抵扣消费税的。

资源税:

具体情况 课税数量
1.销售 销售数量
2.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 不缴纳资源税
3.自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 自用数量
【提示】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4.煤炭 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5.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 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提示】原盐加工精盐的规则类似。
6.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 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7. 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 按固体盐税额征税
外购的已税液体盐加工固体盐 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领用数量)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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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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