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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6/29 09:30:45 字体: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税务师考试也是这样积累的过程,只有不断地去积累专业知识才能取得最后的成功。以下是网校根据2016年税务师教材整理的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科目知识点,祝大家备考愉快!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

知识点: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一)民事义务

【概念解析】义务:是在法定或者约定范围内对当事人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其功能在于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民事义务具有强制性和限定性。 

依据 分类 示例
1.义务发生的根据 法定义务 如:禁止侵权
约定义务 如:合同义务
2.义务与其主体的关系 专属义务 如:基于人身信任关系而发生的义务
非专属义务 如:偿还金钱债务的义务
3.依相关联的两个义务间的地位 主义务 如:主债务人义务
从义务 如:担保债务义务
4.依义务人行为的方式或者内容 积极义务 如:给付货物、交付工作成果等
消极义务 如:保密义务、不妨害他人所有权的义务

(二)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特征

(1)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2)直接救济性。

(3)强制性。 

2.民事责任的类型

依据 类型 特点(示例)
1)产生的原因 侵权责任 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他人损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 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其他责任 如:缔约过失责任。
2)责任内容 财产责任 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非财产责任 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
3)复数责任人之间的内部关系 按份责任 仅按其确定的份额承担责任,对超出其份额的部分不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 每一个人均有义务应权利主体的请求而承担全部责任。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适用。
4)构成要件和举证方式 过失责任 以过失为要件(受害人证明加害人有过失)
推定过失责任 加害人的过失无须受害人举证,而是由法律推定的(加害人需要自证无过失)
无过失责任 不以过失作为主观要件,免除了受害人对加害人的举证责任(有损害加害人就错)
5)出资人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 有限责任 “出资人”(NOT公司)仅以其出资财产为限承担的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责任)
无限责任 “出资人”以其包括出资财产在内的全部财产承担的责任(如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所承担的责任)

3.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解释:上述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注:本文内容来自正保会计网校老师讲义,转载请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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