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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实施适当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7/10 15:01:02 字体:

今是生计,今是动力,今是行动,今是创造。从今天开始加入税务师考试备考的队伍吧!网校整理了税务师考试相关科目的知识点,供广大学员参考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

知识点:实施适当

情节轻微、能不实施就不实施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价值适当 1)场所适当: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2)用品适当: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3)金额适当: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
强制手段适当 非强制手段>强制手段 当事人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时,应当优先使用非强制手段
间接强制手段>直接强制手段 行政机关应当优先使用间接强制手段,无法实现行政目的时,才适用直接强制执行
损害小的手段>损害大的手段 多种强制手段都可以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即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

相关链接: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各章节知识点汇总

注:本文内容来自正保会计网校老师讲义,转载请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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