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6.90 苹果版本:8.6.90
开发者: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纳税义务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11/23 15:45:50 字体:

2017税务师知识点

2017年税务师备考已经拉开帷幕,目前为预习阶段,大家可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预习班课程提前学习。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分享的税务师《税法二》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帮助。

知识点: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依法计征个税

(一)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二)非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推荐:

2017年税务师考试预习阶段课程开通 早学习 早备考

2017年税务师考试预习阶段学习计划表

2016年税务师考试各科难度调查分析报告

2017税务师精品班课程七大优惠 让你购课更舒心 学习更开心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030467号 京ICP证030467号-1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3314号

正保会计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