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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免税收入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7/03 16:38:39 字体:

想通过2017税务师考试的考生,打好基础高效备考是关键,学员可根据正保会计网校制定的计划表安排学习进度。网校小编为您整理了2017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知识点,今天你学习了么?

2017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典型例题】某生产化工产品的公司,2014年将自发行者购进的一笔三年期国债售出,取得收入117万元。售出时持有该国债恰满两年,该笔国债的买入价为100万元,年利率5%,利息到期一次支付。该公司已将17万元计入投资收益。计算业务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正确答案』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应予调减。调减所得额=100×(5%÷365)×365×2=10(万元)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

【典型例题】某位于市区的冰箱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从境内A公司分回股息20万元,A公司为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且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正确答案』从A公司分回的股息免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注意】免税的投资收益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5.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注:本文内容来自正保会计网校老师讲义,转载请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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