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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4/16 09:38:33 字体: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考试科目的学习笔记,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

  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

  1.行政职权的特征:

  (1)公益性:如治安管理权、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权等。

  (2)优益性:包括优先权和受益权

  【注意】行政受益权VS行政相对人的受益权:

  行政相对人的受益权表现为就业权;享受养老、保险、救济金等社会福利的权利;获得许可、奖励、减免税等其他利益的权利;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等。

  (3)支配性(公定力):行政职权一经行使,即被推定为有效,在被撤销之前,相对人必须遵守执行。

  (4)不可自由处分性:未经法律许可一般不得随意转移、不得随意放弃或抛弃。

  2.行政职权的内容:

  (1)行政立法权(不包括人大,因为不是行政机关);(2)行政解释权;(3)行政决定权;(4)行政许可权;(5)行政命令权;(6)行政执行权(有职权或有授权);(7)行政监督检查权;(8)行政强制权(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9)行政处罚权;(10)行政司法权(行政主体作为第三人,在法定范围内对一定的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进行裁判处理的权力,包括行政调解权、行政仲裁权、行政裁决权和行政复议权等)。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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