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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08.1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8/13 21:41:38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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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备战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特地整理了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

包括主体、依据、程序合法。

(二)公正原则

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各方,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应当审查其合法性,而且应当审查其合理性,正当、合理地行使复议自由裁量权。(合法+合理)

【链接】行政诉讼中只审查合法性,除非行政处罚显失公平,否则不审查合理性。

(三)公开原则

(四)及时原则

及时原则包括:

(1)受理申请及时;

(2)审理及时;

(3)作出决定及时;

(4)当事人不履行时,处理及时。

(五)便民原则

1.对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相对人,可允许其以口头方式提出复议申请。(口头+书面)

【链接】行政诉讼要求书面起诉。

2.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六)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得对该行政处罚或者该具体行政行为增加处罚种类或加重对申请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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