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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犯罪主体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8/09/17 18:19:04 字体:

【内容导航】

1.自然人犯罪主体

2.单位犯罪主体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熟悉本考点。本考点在2017年、2014年、2012年考过单选题和多选题。

【高频考点】犯罪主体

(一)自然人犯罪主体

1.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 量刑情节

不满(小于)14周岁 不负刑事责任 --

已满(大于等于)14周岁不满(小于)16周岁的人 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投放危险物资罪)”(共8种犯罪)负刑事责任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①不作为累犯;

已满(大于等于)16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②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③不适用死刑;④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已满(大于等于)14周岁不满(小于)18周岁

2.刑事责任能力

①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③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醉酒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④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单位犯罪主体

1.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主观方面必须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由单位集体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犯罪决定,并通过直接责任人员加以实施。

3.必须限于《刑法》的特别规定。单位只对《刑法》规定可以由其构成的犯罪负刑事责任。

2018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刑罚的种类

【内容导航】

1.主刑

2.附加刑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熟悉本考点。本考点在2017年、2014年、2012年考过单选题和多选题。

【高频考点】刑罚的种类

(一)主刑

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提示: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2.不适用于死刑情形:

(1)《刑法》没有规定死刑的犯罪;

(2)“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3)“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4)“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死缓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对象 ①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
②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限制 ①缓刑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5年”;
②缓刑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0年”

(二)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提示: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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