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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知识点:十大小税种连连看-土地增值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9/04 16:15:23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土地增值税

一、特点:房地产转移增值税\面广\扣除和评估法\超率累进\按次。

二、作用:加强宏观调控\抑制炒买炒卖\规范收益分配方式。

三、税目: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增值额,开发企业用于福利\投资等视同销售,出让\无偿不征。

四、纳税人:转让人,但不涉及房地产企业的投资\合作建房自用\兼并的暂免征。

五、税率:增值额/扣除项目=增值率*100%≤50%,按30%,速算扣除系数0%;50—100%,按40,扣5%;100—200%,按50,扣15%;>200%,按60,扣35%。

六、计税依据:税=(收入-扣除项目)*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速算扣除系数。

七、直接减免税

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20%的,但未分别的不行;

2.被政府征用收回的;3.旧房转为廉租\经济适应房,增值≤20%的。

八、行业减免税:1.个人普通住房免;非普通住宅≥5年免,3-5年减半;08/11/1起个人一律免;2.94/1/1前签合同的,但超过7年转让的征;3.个人交换免征,企业交换征。

九、慈善减免税:扣除分:1.新房扣土地地价款费用+开发成本(含契税,能转让的配套设施收入算,成本也扣)+开发费用[=利息(有证明,≤同期贷款利率,不含超期和加罚)+(地价费+成本)*5%内或=(地价费+成本)*10%内]+税金(不含开发企业印花税)+开发企业加计20%;2.旧房扣土地地价费+评估价(=重置成本*成新率)+转让税金(不含购买契税)。

十、义务时间:一次付清的登记前,分期的按合同,竣工前先转让或预售的预征,后清算;签合同起7日内(开发公司可按期)按次申报。

十一、纳税地点:在房产所在地,也就是坐落地。

十二、特殊情况(1):收入包括所有收入,其中代政府收费1.一并收计入,也可扣除,但加扣20%时基数不含;2.单独收不计入,也不扣除。

十三、特殊情况(2):开发企业清算:竣工并售完\未竣工但整体转让\转让土地;税务要求清算:竣工并85%转让或剩余出租自用的\许可证满3年\税务注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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