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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知识点: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9/23 10:20:15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一)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如果委托方违反代理协议的规定,委托方除了按规定承担本身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外,还应按规定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1.《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项规定,税务代理如因工作失误或未按期完成税务代理事务等未履行税务代理职责,给委托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应由受托方负责。

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机构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提示:注意哪些行为违反了规定)

(1)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①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②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

③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④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⑤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⑥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次以上的。

(2)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①未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

②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

③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

④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⑤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

⑥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3)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4)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即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三)对属于共同法律责任的处理

《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知道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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